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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员工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无预裁退了几个员工。这几个员工是在2008年1月1日公司因规避新劳动法政策而重新签订的合同(有两个已经工作了一年,有一个是去年10月试用3个月后正式签定合同),于3月1日被辞退。辞退是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而公司为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在签定合同时故意降低了我们的工资额一半,约为最低工资线,其他作为福利、奖金形式发放。 公司辞退员工后,要求员工马上搬离宿舍,并且当月工资(15号发工资)按照出勤天日发放,没有福利和奖金。 在签定合同之后,公司未给这几个员工购买保险,理由是保险购买有一定的时间,还没来得及办理下来。 现在请问: 1、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才是合法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些什么内容? 2、新劳动法规定有赔偿金和补偿金,两项可以兼得吗? 3、用工的时间长短与公司赔偿有什么关系? 4、公司有哪些必须的福保? 5、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应该有些什么主张?

劳动纠纷
2008-03-23 00:35:5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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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首先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从其入职时起算,奖金及福利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据此支付补偿金.社保为五险一金,五险为强制险.
    具体怀况建议与律师面谈.这样才能最好的保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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