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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处公房,99年前内住有父亲,因为部分丧失自理能力,遂请下岗的妹妹去照料。99年妹妹将该房买了下来,是大产权。并且进行了公证,因为当时户口里有父亲和侄女(为了上学,户口一直留在老父母里,房屋拆迁后也随着迁来)。公证书注明父亲和侄女有居住权。父亲一直住到不久前去世,侄女一天没有住过,且04年南京理工大毕业后去常州工作至今,到目前户口还挂着。老父去世后侄女一家对该房产提出要求,理由是他们自己的住房还没有钱买,因为户口在妹妹买的房子内,有权享受该房子的利益。提出不是给钱就是给房子。

刑事案件
2007-01-18 11:46: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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