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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女士您好:真不好意思打搅您,对于您的帮助表示真诚的感谢!我把案件情况及我的疑惑给您发过去请指教! 2004年7月,在高速公路伤者乘本单位车辆与同一个城市另一个单位(以下简称A)一辆小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地没在本地,而且与A不认识,没有任何关系,纯属巧合),造成本单位的车翻入右侧边沟内,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车辆报废,伤者属重伤者,经高速交警鉴定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A责任70%,本单位30%。伤者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交通事故赔偿正在协商中(先考虑私了,无果再诉之法律),本单位考虑到单位已给伤者建立了工伤保险,怕伤者在工伤保险中应得的赔偿过期限(据查规定期限为两年),要求伤者进行工伤鉴定并下了限期通知。

互联网纠纷
2007-01-15 17: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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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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