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谢某长子。
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甲、陈某乙,共乘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
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有牌有证。
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有牌有证。
无名氏,驾驶三友大货车。
真实情况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二陈骑摩托车在112线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前方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也由南向北行驶,此刻都在直道上,二陈在超车同时,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正在这时,一辆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二陈*摔在路上。三友大货车全速相北逃跑,这时候,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将二陈碾压,导致二陈受伤住院。(没有致残)此刻谢某并不知道事故发生(因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还有人证)仍按正常速度向北行驶,陆某找来一辆摩托车将谢某拦住。
事后,二陈、陆某、交管部门(交警大队)都拒绝承认有三友大货车经过,交通认定书中也没提到。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省略原文中车牌号码)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许,陈**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陈**由南向北行驶,在112线莫台寺行车道口与同方向谢*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刮后,摩托车人倒在超道上,又被同方向陆**驾驶的斯太尔大货车碾压,陈**陈**受伤住院,农用三轮车逃逸后被追回。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裁定(省略原文中相关法条)
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十一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无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