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扬州一家食品企业工作,当时是和一家劳务公司签定的合同,在工作期间收取了客户的设备押和预付货款大概一万四千多元,后不清楚用于什么地方,现在钱没有了,他人由于害怕离开了,公司追究责任,当时收了有八家货款,大的有五千元的,小的有七八百元。公司是不知道这个事情的,但是平时他在工作中是可以这样操作的,以前也有过,不过就是收回的款项交给了公司财务,另外他收别人货款和押金款的时候给别人出具了收据,即收到押金和收到货款等,他当时走的时候是请假走的,到现在一直没有回公司,现在我们也不清楚他在什么地方,只是打过一次电话回来,大致就是这个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