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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公司员工,在乘坐公司租用的通勤车下班途中由于司机躲避前车造成交通事故.我所在的车内10多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而惟有我伤情最重,其他人都是轻微皮外伤.在医生的全力抢救下,我活了过来,但一侧肾被切除,脾修补,颅骨,胳膊,肩胛骨,肋骨均有骨折,医生诊断为全身复合性外伤,现正在住院治疗期间,现医疗费大部分为我所在的公司所付,不过公司曾向我明确表态,此笔款项是公司垫付,让我给公司打借据,并要求限期还清.工伤申请单位已递交到劳动部门.交通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已下达了,上面标明主要责任由我所乘坐的通勤车司机负担,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我方已依据规定向交通部门申请调解.单位现在的态度是单位应不负担任何责任(因为他是租用的通勤车,并不是本单位自己的通勤车.注:但作为员工的我们并不知情)我们的全部赔偿款(包括单位垫付的医疗费在内)应向肇事司机追讨,并应在得到赔偿款后优先偿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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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4 0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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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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