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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在2006年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付期限在合同中是这样写的: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月2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 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解决而造成交房延期。 以上就是合同交付期限的内容,开发商在施工中造成了三个月的延期,从没有向业主讲过延期的理由,结果在2006年4月25日才把我们购的商品房钥匙交给我们,我想请问律师,这三个月算不算违约,该不该赔付业主的违约金。 谢谢律师的解答。 2007年1月12日

涉外纠纷
2007-01-12 18:06: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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