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三水公司的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曾于1997年1月,通过别人与上海某证券公司达成融资协议:由证券公司虚开2000万元国债代保管凭证给我的公司,然后由我公司向开户银行交纳200万元保证金再用虚开的2000万元国债代保管凭证向银行质押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2200万元给我的关联公司四爱公司,四爱公司将2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变为2000万元后,我通过单位帐户将其中1400余万元按协议给了开出2000万元国债代保管凭证的证券公司使用,事隔几天,与证券公司有债券债务纠纷的一个公司突然找到我,让我把剩余的500多万元给他们,因为证券公司欠他们单位钱,并说我的行为是金融诈骗.之后,我赶紧用担保加部分房产抵押的方式从我的银行换出虚开的2000万元国债代保管凭证并还给证券公司,同时证券公司也将收取的1400余万元退还给我的公司,由我公司将这1400余万元再还给银行.目前我已经离开原公司,但因为其它原因,有人又要向司法单位举报说我诈骗.

婚姻家庭
2007-01-11 15:5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