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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情经过我2006年12月20日巳有向律师说明,现在需要说明的是,在沿着老房子后面有一条小路(这是古路)直上原两家自留地(现老大家在此建了房,主要在此居住,旁边是镇镇府家属楼,老大在此处建房的路则是由镇府家属楼楼前通过),所以老大家并不是一定要走前面这条路。他可以由后面这条路通行.

刑事行政
2007-01-12 08: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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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