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1999年7月被人破门入屋盗窃,损失了好几万,当时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要求管理处赔偿,但是管理处迟迟不作回复,于是我在这几年里拒绝缴交管理费,近日,管理处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催缴欠费,
我想问一下:
1、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我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向管理处追讨赔偿,应该有怎样的程序,我的胜算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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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是两个关系,不能用不交物管费来对抗物业公司失责对你造成的损失,而且你对你自己享有的对物业公司失责要求赔偿的权利已经放弃(由于时效过而造成),所以这个官司打起来你胜诉的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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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与盗窃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你应当交纳物业费。
2、你可以向物业索赔,但你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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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管理处的管理不善而导致我的损失,难道我没有权利维护我的利益,还要继续交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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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对,物业管理只有在不尽责的情况下才对住户的失窃负责。而且你的时效应该已过,除非有时效中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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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观点对,请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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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