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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需在2007年2月1日搬迁到江门市,老总在2006年12月30日问了我要不要一起过去江门办公,我答了不过去。因为我与公司的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是中山办事处的,那么我能得到劳动赔偿吗?

公司企业
2007-01-11 1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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