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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公告了执行的标的物位置面积,那么执行时有超越执行范围的权利吗 黑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位于安达市有一座商服楼2000年此楼主体部分再银行抵押贷款在2003年企业的负责人没有了失踪了,就这种情况很多业户上访,市政府下发文件说是天泉镇招的商,天泉镇代为管理行使日常职能,有文件证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于2004年5月和政府下属的**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签定了对商场外部装修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就是装修完成后用3个装修好的门面房抵工程款,因为是再商场外面属于钢结构也办不了房产证只有建设规划部门的施工执照,和**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协议和**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代表商场和我签署的协议并有商场公章说明主体产权变更并不影响我使用和经营,在2006,10.1日大庆市中院把主体执行走,而且把我的门面房划进他的执行范围而且还给我帖了封条,使我不能营业了,公告和评估并不包括我的门面房因为我的房屋是临时建筑不在其土地使用范围内我是向规划办交费的,去找法院法院说你的门面房连在主体上你拿走吧现在产权人变了你的协议无效,谁签的协议找谁去,要不然强行牵出我怎么办朋友们

其它综合
2009-02-06 10:20: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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