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2006年底,我爸(没有文化,脾气暴躁)请人在我们村深山里砍了一棵有200多年树龄的枫树(谐音),据说是一棵二级保护树。在把树从山上运输到家里的当天,经人举报,当地林业派出所跑到我家里处理此事,在丈量树的尺寸时某工作人员夸大其辞,我爸于是与部分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现树已经被没收,而我爸也在当天被派出所拘留,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已经半月之久。目前案件在等待当地检察院的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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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官职,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名称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构成该罪的条件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另外该植物是否珍贵林木也决定是否犯该罪.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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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