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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名新妈妈,在公司工作了5年,于去年12月生BB,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2008年3月到期,但因在哺乳期间不能解雇,故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提出让我延长休息至今年10月后终止劳动关系,经争取和协商,公司最后答应一次性发给我在休假期间的补助金12000元,并给我买社保,在他们的要求下,我签订了如下协议(公司还没把他们签的协议给我一份留底),和递交一份相关的申请: 一、协议内容: 1.乙方的休假期从2008年3月1日延长至2008年10月31日,并于2008年10月31日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在乙方休假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元/月(共12000元),并于双方签订协议起一周内,甲方将一次性支付完乙方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即12000元整。 2.在乙方休假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休假期间乙方对其一切生活及行为负全责。 根据我的理解,这表示了我可以一次性收到12000元的补助(不用再扣除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个税及社保),故我在申请中注明:休假期间要求支付工资补助为1500元/月(扣除个税和社保后),共12000元。 但现在公司却说要在我的补助金中扣除社保的个人支付部分,说那部分我是应该要出的,我觉得不解, 对此,请您帮忙分析一下,我是否可坚持要求他们给我1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且不用再扣除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个税及社保)呢? 另外,我合同上的工资是3000元/月的,但他们却只发了2000元/月的工资(此为公司于去年7月开始实施的内部规定),请问那样佥法吗? 最后,我还想顺便请问一下,若公司在这段时间要求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的话,我可以追讨些什么呢?谢谢!

劳动纠纷
2008-03-18 23: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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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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