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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2年与前夫离婚,当时孩子只有1岁多,他不要孩子,孩子判给我,他每个月付1000元抚养费,2003年,前夫去法院起诉我要求说是他看不到孩子,影响他的探视权,要求增加探视,后来经法院判决,每个月2次,每次4小时,孩子在5岁后,他从我处带走可以探视24小时,然后送回到我处,孩子是2001年9月12日生日, 已满5周岁,由于今年,我公司把我从北京调到上海工作,前夫要求我把孩子送回北京让他探视,我不同意,他要我给她最后答复,有关孩子探视的问题。我同意他到上海来探视,她说不太可能,要到法院去告我。 我想问问一下的问题 1,我在上海,他在北京,他要到北京还是上海起诉我 2,他要求我把孩子送回北京探视,法院是否会支持 3,每次探视后,孩子情绪不稳定,而且她父母也会有一些中伤我的话,这个是否可以作为终止它探视的理由 4,他提出的集中探视,每年的节假日期间,法院会支持吗 盼回复

其它综合
2007-01-09 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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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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