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昆明人,前女朋友从2002年毕业后随我到昆明工作。我们于2004年购买了一套40多万的房子,当时出于对她的尊重,在签订合同时,我把她列为了共有人。现在房屋包括装修、家具、电器一共有60多万,具体的付款情况是这样的:在首付的27多万中,她出了5万,我父母借了我们了15万(有我俩签字的借条),其余的是我出的;贷款的20万是以我俩的名义借的,但是都是我一个人在还;另外房屋装修,包括家具、电器,共近16万元,其中她出了3万多,其余是我出的。由于目前我和她已经分手,她提出付现金给我要房子,我没有意见。她提出给我24万元,并承担剩余的贷款,我闲太少了,但是她说要给青春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但是在钱还没有谈妥、并且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她擅自将房屋的锁给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