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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0月单位送我出国研修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我出国前必须交给单位3万元保证金,研修结束后必须回原单位继续服务6年,否则除了3万元保证金不退还给我以外,我还必须再付给学校违约金6万元(按每违约1年1万元)。 当时我同意了,签字并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在当月出国研修. 05年4月我回国后继续在原单位就业,并于同年8月向单位领导辞职,到另一家企业上班。原单位因此起诉我,要除了保留我的保证金外,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研修差旅费6万多人民币。我的单位是省属事业单位,所以人事纠纷首先要通过省人事仲裁委员会。06年5月中旬省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必须退还我保证金3万元,但是我必须支付单位违约金、研修差旅费等6万6千多人民币。双方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在那之后,原单位既没有再上诉,也没有通过任何渠道向我要求余下的3万6千多人民币。我也没有支付这笔钱。 这个事情一直拖到现在,双方都没有进一步行动。现在我很希望能够向原单位要回自己的档案。但担心单位会因此再要求我支付余款。

知识产权
2007-01-08 15:31: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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