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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春,当事人在晋州市一游戏厅做收款工作,5月28日一青年苏某在游戏厅消费,付款时拿出一张百元大钞,当事人认出是假币,要求苏某换换。苏某说没带别的钱,因而结不了账。当事人做不了主,使便给老板打电话请示,老板电话中说马上回来,请苏某等他回来再说。在等老板的过程中,当事人在看书,并没有注意苏某的行动。当时苏某跳下窗台,抓住楼外下水管(水管是塑料的),水管断裂,苏某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当事人对苏某既没恐吓、威胁,又没捆绑、关锁,更没有污辱打骂,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让其在游戏厅里等一会儿,并且当时游戏厅门是开着的。请问这是非法拘禁吗?

刑事行政
2008-03-21 21:40:0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谢谢大家的关心。3月25号就要开庭了。
    自当事人被捕后,晋州市检察院于07年3月份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到晋州人民法院,但法院却迟迟不开庭审理,好不容易等到5月13日第一次开庭,还被死者家属搅闹未果。第二次开庭是在6月12日,但却至今未作判决。在这一阶段,公检法三家反复几次将该案案卷推来推去,都是在临界超期羁押时作的一些动作。去年10月底,他们又用异地管辖的花招,把此案转到藁城市(为晋州附近一县级市),时至今日藁城市法院也未开庭审理。一副院长说:“法律有明文规定,开过庭的案件不准异地管辖,所以我们准备退回晋州法院。”这样一来,案子在藁城白白耽误了四个多月,再退回晋州后又不知再等多久。这不是执法者们在制造“合法”的超期羁押又是什么呢?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当初这些法官们是依据什么作出异地管辖的决定呢?是晋州法院为达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隐瞒开庭事实?还是其中有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呢?
  • 不能算
  • 不能算
  • 客观上你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主观上你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苏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 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不算
  • 要看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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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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