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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离婚,在庭上是他先说的我交了5000元的学费,有1000元确实交了,而4000元他没见着单据.而我当时想已经是花出去的钱了就没和他争具体花了多少,一时也是没想起来到底花了多少钱,就承认5000元是交学费了,在正式开庭前他从未提过此笔钱,在答辨状中他只说不同意离婚,其它的什么也没写到,我根本一点儿准备都没有,不知道他要和我争什么,直到开庭了,在庭上他才说这事,况且我们双方都认可了共同的钱还剩下了多少,一审判决已经下来了,这5000元钱因共同消费掉了所以法院只对剩余的钱做了分割。可他现在不服一审判决,他说我没交那么多钱的学费,意思就是说有4000元钱没用在交学费上,我现在拿着这笔钱呢,现在要分割4000元钱,一人两千,在一审我们双方都未提供任何证据,都只是在庭上的口头回答,在开庭前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法院查我们在银行上的存款,但法院未代他去取证,请问:
(1)在这件事上到底谁有举证责任呢?现在他要上诉,这个情况对我是不是不利?
(2)现在他通过各种渠道查不出证据,因为学校不透露学员的个人情况,他查不出来我交了多少钱学费,他要申请上诉法院去取证,该院有义务给他取这个证吗?如果上诉法院不去给他取证,那他请的律师有权利上学校取证吗,律师的权威同法院一样吗,学校必须配合律师提供证据吗?
(3)实际上我上了两所学校,可他故意只承认其中的一所,他去了其中的一所调查,假使他查出没交那么多钱(我交了两所学校的学费,他只查一所钱当然对不上了),这所学校也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证明,这是新证据吗?我否认这是新证据是不是这份书面证明就没用了呢?如果不是新证据,法院会不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