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发商城2002年10月开业,我们租赁了一个门市,批发针纺织品。2003年年底,由于我们还有其他批发业务,没有精力顾及针棉织品,所以,我们就先撤了,将门市转租给别人。2004年12月,我们与新源发商城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到2007年12月止,同时一次性交清三年租金。今天我们去收取07年房租,承租人告诉我们这个门市的房主于2006年11月24日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房租已交给房主(房主据说是从新源发购买此门市者)。新源发商城将此门市出售给别人,提前也没有通知我们,也未征求我们是否购买的意见,我们已交的房租还有一年的使用权,现在房主已收房租,我们应收取的07年房租应如何解决?另外,此房主和租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新源发商城应负什么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