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爸爸离婚,上门到了新都区新都镇泗义村,我跟着爸爸一起来到了这个新家,当时为了我(未成年)的户口父亲和继母与村上签了我不享受村里一切待遇的协议
2004年我们一家4口(我;爸爸:继母和她的儿子)遇到了拆迁 2005年村上给我们家宅基地和钱,一个户头75个平方,而我们家四个人(一个户头)分了100平方。2006年、2007年我和哥哥(继母的儿子)相继结婚,现在哥哥突然说这房子是没有我和爸爸的,这房子是他爸爸生前留下来的,当时之所以给我们家多分25个平方,是因为他是独生子女.
1、11年前父亲代理我签的那个不享受村上待遇的协议有效吗?
2、拆迁分宅基地的时候有独生子女多分的这条规定吗?
3、这房子有我的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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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问题不是很熟,不成熟的意见说一下,有懂行的请批评:
1、那个协议很可能有效,因为你和你爸爸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享有权益,签这个协议是证明这一点;
2、我知道至少部分地方独生子女是可以多分的;
3、房子虽然你没有产权,但是你应该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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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也是村里的一员啊,而且村里分钱也是分给我了的,村上也说是按人头分的`
具体文件我没看到,请问我怎样才能查到这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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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说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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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