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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看到您擅长解决合同纠纷,特咨询一案:我曾于2006年5月28日在青岛六合汽车销售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预订长安福特生产福克斯L11自动排档汽车一辆,并支付定金壹万圆整,约定于2006年7月交领商品。但是,约定期限已过多月,而该公司并未如约交付并通知我受领所预订的商品,我认为已构成单方面违反合约。此前,2006年6月至7月期间,卖方业务代表曾予解释,称该车将于8月份逾期抵埠,故无法按时交付,但可按我的要求协助办理解除合约及退还定金事宜。在等待无望的情况下,我于7月20日及24日等多次联系该公司要求办理解除合约及退还定金,却得到另一种答复,称其管理层认为并未违约而不同意退还定金,但同意我若能找到“下家”即为其找到新的客户,仍可“顶单”,并退还定金。为和平解决纠纷并争取双方满意的结果,我曾努力寻找并联络过多位可能的买家,但终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而作罢。 最近(2006年12月15日),我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起投诉。消保委于12/26及12/27联络并转告我,称该公司曾于去年7月25日向我寄出过两封挂号信,通知我领取车辆。12/27该公司客户服务亦致电沟通,并提及挂号信之事。言之凿凿。我除了无法相信之外,更无法理解,并要求其告知邮局及挂件号码以便亲自查实。12/29,消保委再次转告,该公司改称通过快递公司寄件,并持有当日的快递汇单。可是,快递公司无法出示客户回单,称所有回单只保存两个月,无法找到。最后,今天该公司给我答复,称该公司内部讨论认为其没有过错,仅愿意退还30%定金即3000元。对此过程和结论,我感到惊奇和愤怒,并完全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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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0 20:00: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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