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2年底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办理了按揭手续,并于2002年12月开始还贷,购买了当时尚未动工的房子。买卖契约于2004年3月换成了正式合同。契约和合同上的房屋平面图上均显示两个次卧的窗户为外飘窗。合同交房日期是2004年5月30日,但直到当年11月工程主体还未完工,11月6日我去工地看时突然发现阳面次卧的窗户不是外飘窗!而且整幢楼此户型的房子只有这一套这一间不是合同户型图上的外飘窗!窗下还有一个地下室通风口,这都是与合同不符的。当时我们就去找了客服,客服值班的谷姓先生在到现场看过后证实了现房屋窗户与合同不符,并答应向公司反映,寻求解决方案。当时我们提出的要求是:把窗户按合同规定改回成外飘窗,或者换一套相同户型的房子,或者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后经多次与客服交涉,并于2004年12月18日、2005年1月20日、2006年7月14日三次给客服递交了书面材料要求解决,公司方面均未给予答复。

刑事案件
2007-01-03 10:30: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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