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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男性,1951年出生,1990年进入西安某合资制药厂工作。1996年9月当事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当事人因个人问题一年未在药厂工作,但并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药厂也未通知当事人是否被除名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离开期间,还通过药厂缴纳保险。2001年1月,当事人回到药厂,药厂要求与当事人签订短期合同,一年一签。2003年,药厂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说因为当事人以前在从事销售工作中,有一笔欠款未收回,总额为2.6万,要从当事人的工资里扣除。当事人觉得不合理,但药厂说如果不同意就不再续签合同,无奈之下未提出劳动仲裁。2006年底,当欠款扣除完毕后,药厂通知当事人不再续签合同,此时,距当事人退休年龄仅剩4年时间。

知识产权
2007-01-04 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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