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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在一家叫光阳上海事务所的日本企业里打工,但是我的人事关系是和另一家叫亚米欧的上海的一个软件公司签订的,并与亚米欧签订了(2006.3.31-2007.4.1)为1年的合同.可是今年2006年12月6日听说我们的事务所也就是我现在工作的地方到2006年的12月31日要关闭,理由并没有说,(是日本的社长口头告诉我们事务所的所长的),书面通知是12月14日给我们的.我们是打算上班坚持到最后12月31日为止(包括处理掉办公室的所有事情),而光洋公司给我们的工资也只付到12月31日为止的)这个叫亚米欧的听说了此件事情后高诉我,想让我到他们的另外一个工厂去上班,我也去过工厂与亚米欧谈过,但是此工厂的环境不是很好(与我以前的相比),而且路程又太远,工作时间又长,所以我本人不是很愿意去. 而且亚米欧至今也并没有坚决让我到他们公司去工作.

婚姻家庭
2007-01-02 19: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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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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