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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4月初进入“宁波XX照相馆”,于当年6月份分至宁波市XX办证中心前所开设的拍照分店工作,后于2006年12月30日公司因为我事先请假2天半回老家但没有批准后就回就解除劳动关系,我找公司让他处分加扣工资但没有效果,至今工作已有2年8个月之多,在此期间公司从未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更从未谈起签定合同,也从未交纳应交的所有的社会保险金,一个礼拜上6天班(其中包括星期6去总公司工作)也从未支付加班费,目前次现象在我所投诉公司中普遍,现导致本人劳动利益受损。 投诉人:刘正文 2006年12月30日

损害赔偿
2006-12-30 22:19: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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