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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人。 自己于2005年辞职开办公司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创业工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IT方面的服务工作和相关产品的销售工作。目前,我主要是为其他网商提供电子商务的服务工作(如网页制作),同时自己在EBAY易趣上开店进行产品的电子商务销售工作。 对于电子商务的服务工作, 我是以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的,并依法纳税。而在EBAY易趣上开店的电子商务销售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用户名,进行销售的。 这样问题就产生了,最近工商所进行年底检查,他们认为象我这样以个人名义在网上销售的,也应该要依法纳税,要求我必须提供产品的发票,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具我以前看的报道所知道,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商(个人)必须要交税,所以我以前的产品进货,销售都没有发票。

损害赔偿
2006-12-29 09: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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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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