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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人。 自己于2005年辞职开办公司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创业工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IT方面的服务工作和相关产品的销售工作。目前,我主要是为其他网商提供电子商务的服务工作(如网页制作),同时自己在EBAY易趣上开店进行产品的电子商务销售工作。 对于电子商务的服务工作, 我是以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的,并依法纳税。而在EBAY易趣上开店的电子商务销售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用户名,进行销售的。 这样问题就产生了,最近工商所进行年底检查,他们认为象我这样以个人名义在网上销售的,也应该要依法纳税,要求我必须提供产品的发票,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具我以前看的报道所知道,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商(个人)必须要交税,所以我以前的产品进货,销售都没有发票。

公司企业
2007-01-05 14:47: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电子商务的本质依旧是交易,依旧是商品买卖关系,所以电子商务依法纳税只是一个意识问题,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同时,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综上所述,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在网上开店卖东西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销货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你在ebay网上开店销售产品理所当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事实上,目前已经不止一个地方开始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经常性交易进行征税,只是国家的监管手段尚不够完善和发达而以。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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