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件经过 2006年7月份邻居陆某在其楼房后面(北面)、我家的竹林地上建造了二间平瓦房,在建房之前陆某曾二次到我家去协商有关建房需要占用我家竹林地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把我家位于东南向的部份竹林地让给陆某建房,陆某需建房的北墙必须与我家的平瓦房北墙对齐、也就是我家平瓦房东墙向东5.5米、北墙以南的部分竹林地让给陆某建房,北墙以北的竹林陆某不能占用。陆某用150元来补偿我的损失,并于当日付清。第二次陆某要求我再让些竹林地给他,好使其建房面积大一些,我当即拒绝了他的要求,并明确重申了第一次约定的口头协议。同时出于好心,还提醒他要在院子里排窨沟(下水道 ),以便下大雨时淹水,但明确表示窨沟不得从我家竹林地经过,并提示他可从竹林东侧的道路下经过。 在陆某建房初期即房屋基础完工时我曾去现场察看过,见房基位置符合双方约定。由于本人住在镇上,因此,在稍后一段时期内也未去继续察看。但在2006年8月6日,我第二次去察看时,发现陆某把北墙上的门开设在距我家平瓦房东墙4.2米至5米的位置之间,即陆家进出此门必须要经过北墙后面的我家的竹林。我感觉陆家的做法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侵犯了我家的利益。因此,于当天傍晚去向陆家交涉,陆某的家人不仅没有认识其错误行为,还拿出所谓的宅基证说这些竹林地是他家所有,其儿子和儿媳甚至还要动手欧打本人,后被邻居拦。 8月8日,本人就上述情况所引起的纠纷向村民委员会及调解干部作出反映,希望村委出面解决,并表明了自已的观点,要求陆家停止对我家的侵犯, 堵住或在其它不侵犯我家竹林的位置处重设此门,因为紧靠原告的竹林东面的(距我家平房东墙5.5米至7米处,此门的东侧)就是一条通向自河边的约1.5米的道路,陆家完全可以在此处开门(此门是可开可不开的后门),陆某既不愿意重开此门,也不愿意用钱来补偿。 在此后的时期内,陆家对在其门口边的我家的竹子进行了擅自的砍伐。于是,我的妻了与陆某的家人发生了争吵漫骂,在此过程中,陆某的儿子竟然用威胁的语言对我的妻子说要我全家小心点,气焰十分嚣张。 在这里要说明以下几条情况:1. 这片竹林是我的祖父辈留下至今已有八十多年的历史,并一直归我家所有;2. 陆某儿子以宅基证为证说这块竹林地是他家的,是没有根据的。所谓宅基应为房屋建筑及场院所占用的土地。而其子把竹林地也说成了宅基地。况且其宅基证上的“东至唐某家、南至谭某家、西至倪光明家、北至自河”等表述是表示陆家原二间楼房宅基所处的方位,真正的宅基地应为宅基证上图纸所反映的实际面积;他依据“北至自河”四字就强词夺理说他家房屋后面的竹林是他家的了;3. 陆家原是我村第六生产队的农民,原居住在另一个自然村,是在约10年前购买了我第三生产队农民唐家的房子后才居住在我家隔壁的,至今陆家的老房子、自留地、口粮地、菜地等都还在第六生产队;4. 陆家现居住的二间楼房的宅基东西向8米中,西面的5.5米为我家的老宅基,东面的2.5米为第五生产队的一个故世已40年左右的庄姓老太的宅基,因此也不属于陆家楼房的原主人唐家的。因此陆某儿子所说这块竹林地是他家的是完完全全没有根据的。 另外一个情况就是,现陆家是从购买唐家房子始,在本村就有了二处住宅和宅基,其宅基面积已经与我村规定的宅基面积相当了,此次建房后其宅基面积共为279.2平方米,已超过了我村规定面积218平方米的61.2平方米。但其此次所建房屋有审批手续。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刑事案件
2007-01-05 15:56: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根据相邻纠纷的司法实践,你的诉讼请求合理,但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个是该块种植有竹林的土地是否依法归你家使用,换句话说有无证据证明;另一个是对方建房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手续;第三个是如果该块土地非属你家使用,对方也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对方的建房对你家造成了何种妨害。2、在双方争执中,对方儿子的威胁言语,如未造成你方实质性伤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3、如对方第二次建房违法或者侵犯了你方的合法权益的,你方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要求相关审批机构撤销该违法审批,或者在一定情况下,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违法审批。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