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企业在2008年1月21日签定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某种原因想辞职,在3月2日的时候,我写一份了辞职单,可是被部门主管退回来了,说不同意辞职.
请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我是不是在4月2日就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注:被退回的辞职单没有部门的主管签字,何以证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如果我想马上或尽快辞职的话,也就是说自动离职,在没有被用人单位允许之前,是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