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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4月1日承租了当地工行的铺面一间,至今已近五年,之间的合同及租金为一年一签付.在收取06年至07年的租金时,工行的工作人员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好计算房租为由将今年的房租收至06年12月31日,并以最近忙为由说过段时间再签定当年合同.;06年12月初已收取06年至07年的暖气费,12月16日其工作人员突然通知月底前搬出所租房屋,理由是要自己使用,并以今年没有签定合同为由不履行合同中签定的提前一月通知的义务.

证券投资
2006-12-25 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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