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11月份参加单位职工自发组织的罢工行动,(为了将日方聘用的总经理罢免,此人无视劳动法规定曾以开除员工,强迫员工义务劳动,后迫于无奈发放加班费用等,并且当众人面大声训斥员工,并不听任何解释,无视人权的行为使广大员工对其行为表示不满),此事没有造成任何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为部门领导,该部门全体员工均参与罢工行动,所以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进行扣除奖金,警告处分,并找其谈话劝其辞职(因为合同并未到期),并允诺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该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为3000元,公司直接将5险一金(公司和个人等加总为现工资月收入的70%)直接扣除]并到07年8月份55岁时公司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因该公司为有毒有害企业)如不能办理则继续为其寻找适合的工作。现经济补偿金额计算后为07年1到8月的工资总额(包括3000元及各种每月应缴由个人承担的5险一金(此费的上缴基数以05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及6000元的奖金合计5万元左右),其本人已为该公司工作了11年之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