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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开办一个公司,因资金紧缺委托张在信用社贷款,让他以公司名义贷10万,没想到他贷了20万元.给了我10万元,另10万元他拿走了.自97年到2003年我一直向他催要,在2003年他出具了一份欠据即:\\\\\\\"欠张木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杨刚.2003年11月19日\\\\\\\'\\\\\\\'在2005年11月15日我再次向他索款时,他将2003年原始条据撕毁了.给我写了一份手续即:\\\\\\\"原97年张木木名信用社贷款10万元给相木木用.经手人杨刚2005年11月15日\\\\\\\'\\\\\\\'在今年11月我以个人向法院起诉他,他说主体不对.(现公司仍在经营)

知识产权
2006-12-22 15: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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