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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2月将全部厂房、设备租赁给债权人孙某,以抵顶公司欠孙的100万元债务。租期五年。孙租赁了厂房和设备之后,仍使用原造纸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表仍是原来的隋某,公司实际由孙某控制运营,使用公司发票等一发切手续。孙某对公司注入资金是通过向公司提供借款方式。2006年10月,公司另一债权人魏某,向法院诉讼,并以诉讼财产保全形式由法院查封了公司的银行存款。孙某以合同法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收益归承租人孙某所有,不归公司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法律依据? ----------------------------------

婚姻家庭
2009-02-06 11:02: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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