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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外贸销售业务员。2006年1月20日与一家希腊公司签订一份2016吨(共96个柜子)的出口销售合同,付款方式:信用证,期限为提单后120天,总金额USD2399040.00。 收到对方从斯洛伐克开立的信用证后,我按照该信用证2月20日发出货物。交单议付时发现该斯洛伐克开证行的信用有问题,我要求对方重新开立一份新的信用证以保证付款。于是对方从美国第一银行开立了另外一份信用证,但是该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要求对方删除,对方告知该条款是其与美国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不能删除。收到新的信用证后,我按美国的信用证交单议付,对方却告知不能按该信用证议付,指出该信用证只是原先斯洛伐克信用证的保证,因此我司要求议付行将单据转寄斯洛伐克银行议付。 出运日期2006年2月20日,付款到期日6月20日。6-20前几天,希腊公司突然发传真给我,指出目前只能在6-20日支付30%的货款,余款要延迟到8月20日付,延迟付款的原因没有说明,见传真。对于客人的单方面要求,我司要求其每吨添加USD15的利息损失。第二天收到斯洛伐克开证行的电传确认信息,确认30%6月20日付款,70%+USD15/吨在8月20日付款。6月21日,我司收到30%付款USD719712。8月20日70%余款支付到期,多次催对方和对方银行支付货款,一直没有答复。 我司立即联络斯洛伐克经商参赞处,对方告知为核实该斯洛伐克开证行的信用状况,曾专门拜访斯洛伐克中央银行,对方表示该银行未在斯中央银行注册,不能从事信用证业务,国内已有多家工厂受骗,货款无法收回。为此我司联络了香港的专业追帐公司,反馈了同样的情况。 同时我司派业务员到希腊专门调查目的港提货及该希腊公司状况。发现5个柜子被希腊公司提取,剩余91个柜子的货被一家塞浦路斯公司提取,我司从未与该公司有任何业务关系。后来该希腊公司告知该塞浦碌斯公司与开证银行是同一个幕后人。提货单据由开证银行直接转给该公司,帮助其转卖到其他港口。据该希腊公司称,开证银行已经关闭,从该银行拿回货款的可能性很小。 到目前为止,已报案,尚无任何收款的信息。

证券投资
2006-12-19 2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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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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