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谢谢律师的回答!
我在一公司签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限过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再次续签合同,但我还是一直在公司上班,并且每个月有发工资给我!直到2006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我,将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要求我在2006年12月30日后离开公司,(相当于说,公司提前了1个月通知了职工),但我没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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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与公司现在没有签定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并可要求支付加班费(要求之日起算前两个月的,再往前的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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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