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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是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应当向张某交付红木桌椅2套,价金4000元。此外,双方之间还存在另一合同关系,张某应当为李某装饰房屋,价金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履行装饰义务已届清偿期,对此,张某提出要求抵销李某对其提供红木桌椅的义务。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涉外纠纷
2006-12-18 11:42: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你提到的问题涉及到民法上的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权的性质不能抵销。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具体分析你遇到的问题:
    从你的叙述来看,李某交付红木桌椅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李某的债务没有到履行期限,并且李某不同意抵消,所以张某要求抵销的主张就不能成立。李某的主张是合法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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