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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本人在今年8月份與廣州一裝修公司簽訂新房裝修合同, 合同中約定裝修期限為9/10至10/25, 合同裝修預算費用(總計30,000元)以細項列之, 合同中有注明按實際工程發生量結算工程款, 但合同中有注明該裝修預算費用精確度為95%以上(意為費用可能有5%的浮動). 可是在裝修接近尾聲時, 裝修公司提出, 他們當初的預算不准確, 要求按實際工程量來計算工程款, 還需補交工程款 15,000元, 此金額遠遠超過雙方合同規定的5%的浮動比率. 本人不同意補交裝修公司提出的工程款, 現裝修公司停止施工, 采取拖延戰術, 原計劃10/25交付的工程, 至今仍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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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00:10: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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