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谢谢信任!我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学校不应承担责任。首先,学校对学生所负的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其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从学生进校门到出校门的这段时间,而本案中学生已经请假并由其亲属带离学校,不是在学校期间出现的事故;其姑妈该带走小王后,明知小王已经患病,并一个人单独居住,应该认识到不对其监护的危险性,但她却采取了放任不管的态度和行为,应由其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另外,由于小王被其姑妈请假带走时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故学校没有留下请假条之类的证据,用以证明小王在何时、因何原因离校的事实,若对方提起诉讼,校方应对上述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可在正式委托律师后由律师办理将更为专业。若有不明之处,欢迎到我办公室面谈,但需提前预约时间。我的电话:1398097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