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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租赁当地一村委会的一楼房屋用于经营浴池并签定了合同,租赁建筑面积是226平,合同期到2018年,另有“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的条款。而实际上我从租赁村委会房屋后就一直将其中的10平左右的小门市转租他人使用至今,而且是征得了当时村委会法人代表的同意(在二审中该法人代表和当时的村会计、合同书立人为我出庭作证这个情况,中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定了这点,即“……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出售前,上诉人对外转租房屋经过了原产权人的同意。”)2005年10月28日村委会将我所租赁的房屋出售给新的房东,新房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我未经他许可仍于2006年5月21日将原先转租的房屋继续转租他人为由,要求解除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我和转租承租人与2003年5月签订有一份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他也一直租用至今,一年过后他交房租时我只是给他打收据)。而中院在判决书中写到“因上诉人将部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刘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村委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二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再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并未经过二被上诉人同意。但上诉人于2006年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并示经过二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擅自转租的行为既违背法律规定,又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家庭
2006-12-15 15:42: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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