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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下半年,由于我在华北油田工作,当时单位资信证明不好开,所以用同居女友的名字在卓达按揭购房一套,首付六万多元,分期付款完全由我一人支付,后因经济不允许,而且与同居女友分手,所以未再支付。2003年我和曾经的同居女友曾电话口头约定,房产属我,她办理变更过户时,我给付她2--3万元。 因房款未能按时支付,银行起诉,现已由担保人卓达集团垫付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由于房子升值,现在原同居女友先要求给付她15万元。

其它综合
2007-04-11 19: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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