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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公司收银员,负责收银工作。2006年10月7日,我将营业款200000元和备用金6000元分作三包分封(其中备用款一包、营业款两包),填写交款单后,封于现金专用帆布袋中(该帆布袋编号25号),密封、并加封条。银行工作人员到公司收款。并签写现金袋的交接单(格式如下:)。由银行第二天在银行数现金(公司有一工作人员负责监点)。 日期 金额 封条号 包号 箱号 总收 银行交接人 10.7 206000 1355 25# 14# GXB 李四 “金额”一栏因书写错误,用涂改液修改过。 公司的惯例是第二天才派人到银行,与银行一起清点钱 10多天后,公司财务部门却说未找到备用款6000元的银行存款回单,说这6000元不见了,要求我赔偿。我据理力争,拒绝赔偿。要求公司拿出相关证据。公司只有我和另一收银人员登记现金的记录册,上面登记有我书写的“存备用款6000”及当天的营业款项数据记录。 我要求公司到银行查,查看银行的录象,认为交接现金袋后,现金袋已经离开我的手,银行收款人员收款及点钱的过程已经不在我的监督范围内,对其中发生的差错不负责任。公司却称已查看了银行的录象,没有发现有问题。我要求看录象,公司却不准。 我也认为可能是银行点钱时不小心,没有把钱袋里的钱完全拿出来(因为丢失的那一笔比较少,比较轻,而布袋比较厚),要求看银行的录象,但公司不允许 。 后来公司就在没有任何通知、决定的情况下,直接扣发我全额工资我申请了仲裁。

刑事案件
2006-12-14 19:42: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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