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夏天丈夫因经营缺钱向我妈妈借了15万元钱,05年春我发现丈夫在外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且是在和这个女人一起经营奶站。 05年10月丈夫给我妈妈写下欠条,欠条中写明借款时间04年7月,用于经营奶站,还款时间06年底,借款人是丈夫的名字。之后,我们协议离婚。协议写明孩子由我抚养,房子(前夫名下婚前购买)归孩子,存款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后前夫对协议反悔,不履行过户手续,并多次索要房子,说等孩子成年后再把房子给孩子,并以房子现由我出租为理由拒付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