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教师。2002年,我以集资的方式从单位购得了一套住房,市教委和单位同时也给了一定的补贴。该住房的和房产证上注明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但在《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单位又附加了一个《附加协议》,该《附加协议》种写明:如果接受单位的补贴,该房屋的性质就算做“成本价产权”,如不享受单位补贴就算做“经济适用房产权”。而我所购房屋享受了单位补贴,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在正式的法律中,我所购房屋的产权到底是什么呢?是“成本价产权”,还是“经济适用房产权”? 还有一个问题:购买该房屋时,由于是集资房,第一笔款和第二笔款是2000年7月份和8月份交的,但当时并未签合同,2002年10月以贷款的方式交了第三笔房款时,才签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请问法律上承认的正式的购房时间应该是哪一个?是2000年还是2002年? 几乎与此同时,我爱人在其单位也购得一套“标准价”房屋,因带有福利分房的性质,故当时购房的过程比较复杂,分为以下几部:1、2002年8月,公布购房资格者名单;2、2002年9月,交纳第一笔购房款;3、2002年9月,再次公布购房资格者名单;4、2002年10月,领取房屋钥匙;5、2003年4月,交纳第二笔购房款;6、拿到房产证,房产证日期为2003年11月。购房的整个过程中没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请问法律上承认的正式的购房时间应该是哪一个?换句话说,《职工住房调查表》上,我爱人从“无房户”变为“有房户”的时间是哪一个?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所在单位了解到我们夫妻购买到两套住房后,以夫妻不能同时购买两套福利房为由,要收回我的住房。我当时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和成本价购房的性质并不了解,也没多问,以为自己真的违法了规定,就把房屋退回了单位,单位也把我的购房款退了回来,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单位要我过户,经过了解,我才发现我好像并不应该把房屋退给学校。现在我想要回我的住房,我该怎么办?我还能要回我的房屋吗?

行政纠纷
2006-12-07 20: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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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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