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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上约定乙方付款包括税费佣金四十七万六千元整,税费误差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同时相关费用清单上写着,乙方购买该房屋全包价为人民币476000元。(甲方为卖方,乙方为买方) 2、但是实际上我们多交了5275元。(因为8月份国家出台新政策二手房有了个人所得税规定,因为我们7月份签的合同。我们当时多交钱是想早点过户,因为房东马上要出国了,此外我们的中介是我爱我家,我们认为可能会退还。) 3.另外我们物业交清时间约定10月30日之前,每拖延一天按总房款的千分之三计算。

知识产权
2006-12-07 18:06: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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