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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5月8日从第二房东(第一房东为市场)手中租了一间5平方米的店铺,开业后不足2个月就发生了一间商铺严重坍塌。经曹杨工商所多次协调,菜场同意于2006年9月15日退还20多个业主的押金和房租。但有一个条款如下:一,业主必须交清租赁期间的各类费用1000元及水电费。 请问:这1000元的费用应该由我来承担还是由我的房东(转租给我的人)承担呢?

债权债务
2006-12-11 1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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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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