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均为再婚(除了有各自的儿女外,并未有共同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公证各自名下财产为个人所有,其中一方得癌症,其所有治疗费用及护理营养费用等均由其自己及亲生儿女承担。请问,
1.她对她的抚恤金是否有绝对的支配权和管理权?
2.若在生前其亲生子女有承担医药费等,是否应该从抚恤金中扣除?
3.其配偶及继子女是否是其抚恤金的合法继承人,而当事人如果立遗嘱的话,是否能够对其抚恤金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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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子女未成年,并且确实死者对其有扶养行为,哪么在法定继承上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权利相同;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作为法律规定的所有近亲属范围内共同所有或分配,不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不享有支配权和管理权,更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当然,作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物质和精神上),如果一方在生前未对死者尽到此义务,哪么在分割遗产可以考虑此情况少分甚至不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谭杰
tanjie22116791@126.com
1356802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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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