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4日下午3时左右,我爱人到一头饰点选购发夹,因价高未买.次晨(2006年2月5日晨8时左右)该头饰店老板娘(当时其并未在店,其夫在店)到我爱人上班处(医院住院处,系窗口科室)破口大骂,毫无证据凭空猜测地诬陷她偷了店里的一只发夹,引来单位同事及病人多人围观.后我方报案,经当地派出所调解令其赔礼道歉,但态度极不诚恳,这件事给我爱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名誉受损)和人生伤害(精神紧张,情绪愤怒导致窦性心动过速发作).我方不接受这种不诚恳的道歉,欲上诉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