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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在2002年4月19日签订一协议如下:         协议离婚 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所有房屋及陆万元存单及股票归李某所有。                    双方签字 后俩人并没有离婚,而是在2004年7月李某起诉离婚,并持此协议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问该协议对俩人是否有约束力?

婚姻家庭
2008-03-25 23:19:14
共有17位律师解答
  • 离婚程序有两种,既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和到法院诉请离婚,现在来看,该案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均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分割有争议,从协议标题和内容分析,财产的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双方同意离婚,该协议既为有效.
    婚姻登记制度也称公示制度,虽然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但婚姻关系非协议所能消灭的,该协议是以双方均同意离婚为条件,只要双方同意离婚,财产既按协议分割,那么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如果不同意离婚,我个人认为该协议既为无效.
  • 正因为有异议,所以起诉离婚,一方主张协议有效,另一方主张无效,主张有效的要求法院按协议内容分割财产,那根据法律规定,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 审理查明不存在胁迫的情形
  • 没有效力,王某同意将所有房屋及陆万元存单及股票归李某所有应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而赠予行为在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消。所以只要王某现在不同意就应该无效。
  • 范律师说得对。
  • 感谢各位律师的答复,我觉得还是8楼9楼的意见比较中肯。
  • 同意范彬律师的意见,该协议为有效协议,离婚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未经双方协商变更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当然仍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楼上部分律师认为是赠与行为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双方是基于离婚的意愿达成的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不存在赠与问题。欢迎大家继续对本案进行讨论。
  • 该案在审理中,法官观点:
    一法官:婚姻法(二)第八条第九条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没办,则未生效。并主张如果在协议中写上一句,如果将来两人离婚..........,这样的话,该协议有效。
    二法官:协议签订后两人和好,且共同财产也发生变化,两年后又起诉离婚,该协议未生效;举一例子,两人到法院离婚,拿着财产分割协议,在法院的主持调解离婚,并在笔录签字,在法院未制作调解书前,两人又和好,两年后又起诉离婚,难道两人还能主张两年前的协议有效?
  • 如果双方对此协议均未有异议的话,建议最好重新拟定一份为好。
  • 个人观点,双方所立协议应是针对某一特定时间,特定事件所表达的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时隔两年多,用以前的协议针对现在的事件,显然不妥,应认定无效。
  • 个人观点:我认为协议继续有效。
  • 一般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有协迫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协议有效。
  • 协议离婚时王某是附条件的增与,因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失效,故现在是无效.
  •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协议有效。
  • 10观点不对,解释第八条的立法本意的"协议离婚"是在民政局登记中的离婚协议而非广义上的协议
  • 协议离婚时王某是附条件的增与,因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失效,故现在是无效.
    同意王朝进律师意见
  • 如果双方对此协议均未有异议的话,建议最好重新拟定一份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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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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