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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的法人,18年前,我与郊区一个村子的村委会达成协议,接管了该村一个频临倒闭的村办企业,该企业有一处642平米的厂房(有产权证,在集体土地上),厂房产权所有人是该村农工商总公司,18年来,我每年向农工商总公司交租金35000元(房屋、水、电权),并一直使用该厂房生产。 今年4月,此厂房动迁,是当地区政府拆迁办委托该区拆迁公司实施拆迁,在动迁调查期间,发生了三件事:一、我发现在村农工商总公司会计帐上,此642平米厂房的建房款作为我公司向村农工商总公司的借款反映在村农工商总公司会计帐上,村农工商总公司向我公司提出偿还这笔642平米全部建房欠款,若还清这笔款,此642平米房屋拆迁补偿归我公司。二、调查期间,该区拆迁公司和我都发现,此642平米厂房早在2003年已动迁完毕,补偿款给了另外一个企业。而此642平米厂房不在2003年那次动迁范围之内,因为我当时看到了那次动迁许可证。巧合的是,从2003年起,我与村农工商总公司每年由承包合同改签为租赁合同,村里解释是为方便管理。三、2003年那次动迁的当事人村农工商总公司经理、区拆迁办两办事人员于今年8月份因此事被抓捕,准备提起公诉,说明那次违法动迁是他们相互勾结干的,2003年那次动迁补偿款至今也没追回来。而拆迁办拒绝再对这642平米房产进行补偿,理由是2003那次补偿过了。 由于拆迁办的违法行政,导致我公司得不到这642平米的厂房拆迁补偿,我准备起诉拆迁办,准备请知情人区拆迁公司、村农工商总公司出庭作证,他们以请示领导为由拒绝。区拆迁办拒绝提供关键证据2003年、2006年两次的拆迁许可证,因为上面有动迁范围。

其它综合
2006-12-05 15:09: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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